《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特点,对当下以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明确了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为中小学生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包括学校、家庭以及各类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调查研究表明,造成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尤其是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往往缺乏来自父母及家人的关爱与指导;学校教育价值偏离。许多学校和教师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不仅忽视德、体、美等方面的教育,更忽视学生心理健康与个性发展;社会教育缺失。青少年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与其成长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学校和家庭作为社会系统的构成元素,在青少年发展问题上,其主要责任是教育与养育;其他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同样肩负着为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安全的成长环境的责任。在国家层面,由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同时要求各地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教育与预警相结合。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是受害者。受害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害者一方,人格受到伤害,如果事件严重,依法受到惩处,影响一生的发展。因此,在应对策略上,应当综合运用积极教育、早期预警、现场干预、依法惩处、心理疏导等方式。学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集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为其创造良好交往机会和教育环境,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和教育氛围。在积极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治与行为责任后果教育,防患于未然。
《意见》要求,应加强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的综合分析,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进行管控。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
依法治理。面临日益猖獗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各国大大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挪威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之下,除德国、日本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外,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是7岁。为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作者|范国睿(本校教育学部)
来源|中国教育报
编辑|吴潇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