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石伟平 王启龙:系统发力,《条例》保障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

发布时间:2019-03-05浏览次数:0文章来源:教育学部

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规保障和顶层设计。《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早实施于2004年。14年来,上海职业教育不断深化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诸多新问题,原  《条例》中很多内容已经难以有效规约,亟待修订。作为引领上海职业教育长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  《条例》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结合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紧扣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问题,通过完善职业教育内部体系,优化外部环境,内外结合,系统发力,保障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对于促进上海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千万级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也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条例》明确提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建立健全中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职业学校教育衔接贯通培养制度,细化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机制,将上海开展多年的成熟做法,比如职业体验日、职业生涯教育和劳动技术课程改革等写入条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可以实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建立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转换制度,打通了人才培养通道。

我国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以及“育训结合”的跨界特征,因此离不开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条例》增加“校企合作”专章,明确校企合作的原则、方式和具体形式;全面推广提升学生技能水平的现代学徒制和培训培养职工的新型学徒制。另一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学历证书、技能评价证书并重制度,建立和完善技能评价与学习成果转化互认机制,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衔接融通,优化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力求提高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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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伟平(我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原所长)王启龙(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转自华东师范大学官网